第二十八条

有效

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提案办理情况、厂(事)务公开实行情况,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事)务公开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