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者决定:(一)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二)集体合同草案;(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四)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五)职工董事或者职工监事人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