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事)务公开,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依法配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应当尊重和支持本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