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当年内可以累计使用;从事工会工作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者依法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受前款规定的三个工作日的限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