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经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一般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基层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补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