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织建立工会。职工在用人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尚未参加或者组织建立工会,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指导职工参加或者组织建立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劳务派遣工可以在劳动派遣单位加入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邮政、网信等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办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以及执法检查时,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支持职工依法组织建立工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