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或者把工会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但是,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基层工会依法被撤销的,应当报告上一级工会。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当自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会员的会籍按照规定予以保留或者接转。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