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办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登记,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