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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龙川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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