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龙川江流域河道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