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机构对龙川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