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龙川江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邻县(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保护措施的相互衔接。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龙川江流域污染防治措施,加大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龙川江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