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龙川江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邻县(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保护措施的相互衔接。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龙川江流域污染防治措施,加大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龙川江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