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水库、河道治理等工程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抗旱减灾工程与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