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水库、河道治理等工程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抗旱减灾工程与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