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自治州、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龙川江干流、紫甸河、青龙河、勐岗河、蜻蛉河、毛板桥水库、青山嘴水库、大海波水库、九龙甸水库、西静河水库等重点河流、水库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
自治州、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水库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流水库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河库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河流水库,应当在影响河流水库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禁止进行投饵投肥水产养殖。
龙川江流域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封山育林、按计划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