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科学确定河流、水库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水库的水量和水位。
龙川江流域水利水电等工程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流、水库生态流量水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水量泄放要求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龙川江流域水电站应当科学合理建设下泄生态流量工程设施,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与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联网。
龙川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整改或者限期退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