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产品能耗增量,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下达的工业节能目标制定年度工业节能计划。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月向负责其监督管理的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报告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