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并确定编写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节能审查由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进行,通过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或者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