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耗统计表。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年度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估,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按照规定向下达工业节能目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核,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