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实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能源利用科学性、合理性分析评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建设、施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市发展和改革、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