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节能科技研究、开发、引进计划,推进节能科技创新。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工业节能科技研发,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与装备制造产业联盟。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