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工业节能的部门的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