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