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纳入市级工业节能监督管理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年度节能目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向纳入本级工业节能监督管理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其他用能单位下达年度节能目标。

市级重点工业用能单位,由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县(市)区和开发区管理的工业用能单位,由县(市)区和开发区工业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