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破坏建筑外立面的行为:(一)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门开窗;(二)擅自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影响市容的非广告牌匾、标识、标语、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设施;(三)擅自在建筑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四)在主要街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五)其他破坏建筑外立面整洁、美观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