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各自职责范围内事项转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