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