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治理工作中,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