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社区治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