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评议相关职能部门服务社区的事项,应当定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意见,评议结果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反馈意见,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对评议意见应当及时回应。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