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开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事业单位从事社区有关工作的人员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面向本辖区优秀“社工岗”人员开展专项招聘。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