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按照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结构、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本级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设立“社工岗”,健全落实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等级、薪酬制度和“五险一金”等待遇,逐步完善薪酬动态调整及职业成长机制,畅通优秀城市社区工作者晋升通道。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建设高素质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