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监管,逐步扩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增加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比例。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