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居民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志愿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