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有效衔接,推进社区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公益法律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治安服务以及环境绿化美化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设立公共服务窗口,为居民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