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社区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加强市场运作,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居民志愿服务、社会捐赠捐助等多种方式,保障社区服务供给。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各类公益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