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建立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和协调共治机制,健全完善党建引领下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