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规范物业行业管理秩序,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活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及时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对没有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小区(院落、散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小区居民或者院落业主成立业主自治或者院落自治组织,建立小区(院落、散楼)物业服务自我管理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