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区邻里文化、倡导家教家风建设,营造文明社区氛围。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