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驻社区单位等应当共建互补,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环境绿化、垃圾分类等工作,美化社区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