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建立社区牵头、居民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引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表达需求、协商议事、解决问题。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推进社区自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意识,组织居民依法规范完善居民公约,发挥居民公约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居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完善社区事务公示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