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社区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心理疏导服务机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心理健康服务,一般矛盾纠纷由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等平台协商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逐级上报,由上一级统筹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