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社区治理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和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范围,减轻社区工作负担。

属于社区协助事项的,应当通过书面委托并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清单以外的事项,不得转交给社区承担,或者直接给社区安排工作任务;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不得要求社区出具不应由其出具的证明。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