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网格长、网格员、楼栋长、单元长工作的激励和保障,根据履职情况,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提高网格长、网格员、楼栋长、单元长参与社区治理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