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十六条有效社区应当建立定期协商、信息反馈、挂牌公示等制度,由网格长、网格员定期与楼栋长、单元长共同商议网格事务,畅通居民反馈信息渠道,网格长、网格员、楼栋长、单元长有关信息应当挂牌公示。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