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社区应当建立定期协商、信息反馈、挂牌公示等制度,由网格长、网格员定期与楼栋长、单元长共同商议网格事务,畅通居民反馈信息渠道,网格长、网格员、楼栋长、单元长有关信息应当挂牌公示。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