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十五条有效社区网格长一般由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或者由其他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楼栋长、单元长由该楼栋、单元的居民担任。鼓励党员干部、先模人物等社区骨干兼任所在社区、楼栋、单元的网格长、楼栋长、单元长,积极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