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一节 城镇第九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夜景照明、户外广告、招牌、标志标牌、橱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完好。设施有破(污)损、断亮或者其他影响市容容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