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通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设备应当规范建设,由权属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由权属单位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新建管线应当入地埋设。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