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标准和要求/第一节 城镇第八条有效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不得实施擅自拆墙改扩门窗改变外立面原设计等行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