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投诉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