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对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